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6期)

證券

一、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

總統於2024年8月7日公告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本次修正主要係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勞動

二、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勞動部於2024年7月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草案,謹摘要本次修正要點如下:鑑於本條所定勞工遭積欠工資後,被保障之工資債權僅有「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爰將本條適用情形放寬至包含「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五年內積欠未逾六個月之工資」,並增訂五年之過渡期間溯及適用,以使勞工獲得適當墊償。若依舊制計算墊償金額較少者,亦得請求差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三、修正工會法

勞動部於2024年8月12日預告修正工會法規定。謹摘要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廠場為具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並為明確規範前述所稱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1.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2.編列及執行預算;以及

3.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二)修正勞工應加入工會之援引條次。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莊昀樸

金融

四、訂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24年7月4日發布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應建立使用雲端服務治理制度及其風險管理應注意之事項;

(二)金融機構使用雲端服務時應遵循之管理架構;

(三)人才培訓要求;

(四)金融機構應建立雲端服務資安控管機制;

(五)金融機構於執行雲端服務查核應遵循之事項;以及

(六)業務持續性管理要求。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公開發行公司

五、「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8月1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謹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金管會2023年8月17日發布之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施行下列措施以精簡年報內容:

1.刪減應記載事項;以及

2.開放以記載「資訊查詢索引」方式代替「完整記載」。

(二)為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修正附表內容以強化相關揭露。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

投信投顧

六、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7月31日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其主要係將先前函令轉化為法規,茲摘要更新部分如下:

(一)明確規定,每ㄧ「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商品之高資產客戶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將翻譯服務等明確納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得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或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業者提供之服務範圍;以及

(三)開放符合資格之投信投顧業者,於不涉及銀行或證券商之客戶,且不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之前提下,得就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商品向銀行及證券商提相同之行政服務,惟應經事前核准,且於提供服務前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年8月13日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本自律規範之目的係為確保投信高階管理人員之權責分配,適用對象為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對業務或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者;

(二)投信應透過定責、當責、問責及究責四個階段辦理責任地圖機制;

(三)投信應於董事會轄下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以及。

(四)投信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證券

八、臺灣證交所增列部分上市申請書件得採電子方式遞送

於2024年8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包括國內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本國發行人申請創新板「股票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第一上櫃公司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改列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等書件之修正,以開放部分申請書件(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函件等)得採電子方式遞送,以落實節能減碳。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懿軒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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