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
一、訂定「碳費徵收費率」
環境部於2024年10月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訂於2025年1月1日生效,費率如下:
(一) 一般費率:新臺幣300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 優惠費率A(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一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新臺幣50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 優惠費率B(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二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新臺幣100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在2026年5月時,應依2025年全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並繳交碳費。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懿軒
資恐防制
二、預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於2024年10月22日預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新增防止「資武擴行為」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並新增對此二者之定義。
(二) 新增定義資助恐怖活動之行為及恐怖活動之範疇。
(三) 修正指定制裁國內可疑恐怖份子之要件。
(四) 增列涉犯資武擴相關罪責或其他必要情形,為得指定制裁之事由。
(五) 受制裁對象若死亡或解散,主管機關得逕予除名並公告之。
(六) 增訂資恐防制審議會之權責事項,並將交通部及財政部納入成員。
(七) 針對受目標性金融制裁者,增列不得對其提供金融服務之規定,並修正其他不得對其為之行為。
(八) 修正受目標性金融制裁者得酌留資產或申請許可動用資產之特定情形。
(九) 規定受目標性金融制裁凍結之資產,若有未完成之交易,仍須通報。
(十) 將疑似犯資武擴罪之交易亦納入申報義務之範圍,並免除因業務關係知悉相關申報內容之人員之保守秘密義務。
(十一) 將資恐罪之主觀要件自「明知」修正為「一般故意」,新增處罰為己籌資之行為,並將資助未遂亦納入處罰範圍。
(十二) 修正「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條款」之範圍,使其涵蓋舉辦訓練及單純接受或參與恐怖活動訓練。
(十三) 新增不得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主管機關管制或禁止貿易者從事貿易之規定,並訂定相關刑責。
(十四) 新增資武擴行為態樣,並訂定相關刑責。
(十五) 修正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義務之罰鍰範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洗錢防制
三、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草案
法務部於2024年10月29日預告「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該辦法適用於擔任信託受託人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該部分以外之其他法人。
(二)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之範圍及方式,且應於信託關係成立時或資訊變更時起30日內完成申報。
(三)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地位之時機,且應於5個營業日內以指定方式揭露之。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金融
四、訂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10月29日公告「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使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三業別的業務試辦機制具一致性並擴大適用範圍,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擴大可申請之金融業業別,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電子支付機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
(二) 擴大可進行業務試辦的範圍為「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等規範」尚未開放的業務項目;業務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者,應另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
(三) 增加建立普惠金融相關案件的優先審查機制,即若試辦業務有助於普惠金融的推動與落實,金管會將優先受理及審查。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投信投顧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2024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其重點與草案大致相同,摘要內容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44期。另說明修正條文與草案之差異處如下:
(一) 放寬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得以銀行資本適足性作為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財務條件。
(二)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部分: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新臺幣自新臺幣一千萬元調整為五百萬元。另,緩衝期部分,改為於本規則發布後一年內,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六、發布私募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10月25日發布新函令,更新2021年5月31日發布有關投信投顧私募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函令。相關更新之內容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46期)第六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七、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私募股權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10月17日預告訂定函令修改符合一定財務要求及未受處分等要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得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及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並提供相關服務之規定,其與原開放經營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之金管證投字第10600091131號令主要差異如下:
(一) 明定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且高資產客戶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 就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投信事業應與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機構簽訂委任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投信事業亦得與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之信託業簽訂委任契約透過金錢信託方式引介合格客戶參與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不動產
八、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立法院於2024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除「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外,增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為都市更新重建後得適用原容積率,不適用現行容積率之建築。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李昱霆律師
保險
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10月23日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謹摘要要點如下:
(一) 保險業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以及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二)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莊昀樸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