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
一、公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行政院於2025年2月19日公告,指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需申報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能源
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內政部於2025年2月21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下稱「本標準」)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之建築物使用類別,明定本標準適用範圍。
(二) 明定本標準適用對象之規模及應符合之裝置容量。
(三) 明定未達發電量標準之建築物得免依本標準設置之條件及處理程序。
(四) 明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確有困難且出具證明文件之建築物,起造人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五) 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施工及線路設計應符合之規範及安全維護措施。
(六) 明定申請相關建築執照及送電時,各階段應檢附之文件。
(七) 明定起造人應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移交之對象及程序,並課以管理維護之義務。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三、修正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25年2月12日修正「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 規定營運環境管理人員採用固定密碼進行身分確認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確保密碼長度至少為12碼,並要求密碼複雜度。若無法達成,應執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的替代控制措施;及
(二) 確保密碼長度至少為12碼,並要求密碼複雜度。若無法達成,應執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的替代控制措施;及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四、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2月14日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及
(二)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修正為自2015年2月6日起算20年。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保險
五、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2月13日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0-1條、第27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臺灣地區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資本等級。
(二) 修正臺灣地區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外資保險業之資本等級。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投信投顧
六、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令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基金資產時,除該辦法或本會(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所應遵守之相關規定及限制。金管會於2025年2月24日發布新函令,更新所稱「本會另有規定」之範圍。謹摘要更新如下:
(一) 每一基金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其中投資之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且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二) 得投資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類型以多重資產型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為限。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七、修正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令
金管會於2025年2月24日發佈函令(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402號),公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修正。修正重點係新增可投資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類型為包括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等,並明確定義所謂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