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90期)

勞工

一、「性別平等公作法」修正草案

勞動部於5月28日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及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

(二) 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

(三) 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

(四) 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張原榜

金融

二、預告修正「洗錢防制法」

法務部於2026年6月1日預告修正「洗錢防制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列「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罪為特定犯罪,以避免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成為洗錢犯罪漏洞。

(二) 新增實質受益人定義,明定本法所稱實質受益人,包括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 修正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範圍,將其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交易之類型中,原「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持股股東」,以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22項建議及其詞彙表之國際規範。

(四) 新增跨機關資訊調取及查詢機制,明定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得於必要範圍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取或查詢遭科處罰鍰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名單;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

(五) 新增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之照會機制,明定得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照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相關照會範圍、項目、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授權由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宜瑾

個資法

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草案

為健全商品(服務)禮券市場交易秩序,強化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旨揭應記載事項新增發行人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報告人: 劉康身律師/張原榜

證券

四、「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

證交所於2026年5月29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茲摘要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 強化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將配置公司治理人員由「宜」修正為「應」,並增訂公司治理主管初任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其後每年至少進修十二小時之規定。

(二) 修正股東會議案表決規定,將逐案投票表決及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表決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由「宜」修正為「應」。

(三) 增訂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溝通聯繫之原則,原則上應透過其指派當選之董事代表人為之;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應由該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不當介入公司決策,並應遵守重大訊息保密及禁止內線交易規範。

(四) 強化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董事規範,明定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一人,任一性別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敘明原因及改善措施。另明定獨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且全體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不得超過三屆。

(五) 修正功能性委員會相關規範,增訂董事會宜建立機制,鼓勵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就治理、策略、永續發展等關鍵議題與股東等利害關係人溝通;並修正提名委員會人數不宜少於三人,過半數成員宜由獨立董事擔任,且宜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別成員,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六) 修正董事會運作規範,包括董事會召集時應提供充分會議資料;增訂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具控制從屬關係公司有利害關係時,視為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並修正獨立董事出席、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人員列席、董事會議事錄及視訊會議資料保存等規定。

(七) 修正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新增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討論。

(八) 強化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及董事進修規範,將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及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並運用於董事酬金及提名續任參考,由「宜」修正為「應」;並明定董事會成員每屆就任當年度應至少進修三小時。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蔡宜瑾

食品及藥物管理

五、發布「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

衛生福利部於115年5月29日函頒「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本指引旨在協助醫療機構於生成式人工智慧導入之全生命週期中,建立明確之評估指標與風險管理機制,並作為內稽內控之參考。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指引屬行政指導性質,旨在提供原則性與實務性之參考,並非強制性規定。醫療機構仍得依其實際情況與相關法令規定,採取適當之導入與管理措施。

(二) 醫療機構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之風險來源可分為六類:

1.基礎模型風險:模型在設計與訓練過程中可能內建系統性偏差,導致對特定疾病或族群的臨床判斷產生偏誤。

2.資料來源風險:訓練資料若品質不足或缺乏代表性,將直接影響輸出結果的可靠性。此外,過程中亦可能涉及敏感個人資訊、資料授權與著作權等疑慮。

3.輸出結果風險:生成式AI可能產生「幻覺」,例如編造不存在的醫學文獻或提供錯誤的臨床建議,對病人安全造成直接威脅。

4.資訊安全風險:系統可能面臨提示詞注入攻擊、對抗性攻擊、資料外洩或模型投毒等資安威脅。

5.使用者依賴風險:醫事人員若過度依賴並全盤接受AI的建議,在未經適當人為審查的情況下,將嚴重影響醫療決策品質。

6.服務持續性風險:若過度依賴外部模型服務商,機構可能面臨服務中斷、費用調整或API變更等風險,進而影響整體醫療流程的穩定性。

(三) 醫療機構在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應用時,應由機構層級秉持以下核心實施原則,作為管理機制與人員培訓之指導原則:

1.專責監督機制:設立專責單位或委員會,統籌管理AI相關風險。

2.強制性風險評估:在系統上線前,執行全面的資訊安全與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3.系統整合與營運持續:確保AI工具與現有臨床流程順暢整合,並制定完善的應急計畫(如系統失效時能隨時切換回人工操作流程)。

4.負責任的組織文化:制定明確的使用規範與權限控管機制,並持續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防止誤用。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六、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115年6月2日公告,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

(一) 本草案意旨:

為加強管理網路平臺違法廣告、違規販售非乙類成藥藥品或未經核准之偽藥、禁藥之情形,而為新增條文之修正,以強化網際網路業者(下稱業者)管理責任與配合義務,使有效防杜違規藥品透過網路流通。

(二) 乙類成藥之定義及網路販售通路:

1.乙類成藥定義:依藥品安全性分為處方藥、指示藥與成藥。其中成藥不需醫藥專業人員指示可自行購買,又分為僅在領有藥商許可證商店販售之「甲類成藥」、及一般商家得販售之「乙類成藥」。

2.網路販售通路:依「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僅開放符合資格之藥商、藥局、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可在網路上販售。

(三) 本草案修正要點:

1.促使建立自律機制: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建置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

2.提升監管效能:主管機關得於網路主動巡查,且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及時處置之必要:業者知有違法情事時,應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有關之網頁資料。因網路違規案件具即時性及規避性之特性,於有無法送達、即時處置必要,或有更換網域名稱等情形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限制接取違法資訊。

4.確保落實:如業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等情事、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於期限內限制接取違法資訊之罰則。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蘇純賢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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