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與全球最低稅負制接軌,政院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針對營利事業)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針對個人)所規定之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將自112年1月1日施行。依據CFC制度,該境外公司當年度之獲利不管有無分配都將視為已分配,其股東必須申報並繳納所得稅。謹摘要重點如下:

1.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持有低稅率國家(所得稅率低於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之外國公司50%以上股份或資本額或對之具有重大影響力時,除該外國公司在所在地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外,該外國公司當年度之盈餘應計入為營利事業或個人海外投資收益。

2.對於適用CFC制度之營利事業,其源自該外國公司之海外投資收益,應列入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稅率;適用CFC制度之個人,該等海外投資收入將計入其個人基本稅額,依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稅(目前為20%)。

李叡迪/蘇鴻霞

返回頂端